2021年11月26日09:1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在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之際,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以下簡稱《決議》)。一百年來,我們黨領導人民持續探索、不斷推進法治建設,成功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已成為我們黨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光輝歷史的重要組成部分。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我們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全面依法治國,繼續推動法治中國建設邁出堅實步伐,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一 依法治國是總結我們黨百年奮斗歷史特別是治國理政歷史經驗得出的重要結論
(一)中國共產黨在領導人民進行新民主主義革命過程中高度重視人民民主政權建設,並對與之相適應的法制進行了實踐探索。我們黨把馬克思主義國家和法的學說同中國革命的具體實際相結合,在局部地區探索實行多種形式的人民民主政權,並以新型民主政權為依托進行法制實踐探索。黨領導人民在創建的革命根據地、邊區和解放區,先后制定實施一大批涉及政權組織、軍事、土地、勞動、婚姻、司法、內務、教育、衛生、郵政、經濟、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取得了局部地區依法依規治理的寶貴經驗。
新中國成立前夕,1949年2月,黨中央發出《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和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十七條規定:“廢除國民黨反動政府一切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護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這場巨大變革,從法制上為人民共和國的誕生、成長開辟了道路。
(二)新中國的成立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開辟了中國人民當家作主歷史新紀元,為當代中國一切發展進步包括社會主義法治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礎。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開了新中國法制之先河。1954年,毛澤東同志主持起草新中國第一部憲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新中國成立后,國家陸續制定實施婚姻法、工會法、土地改革法、懲治反革命條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選舉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兵役法等法律,初步奠定新中國人民民主法制的基礎。
后來,由於我們黨在工作指導上發生了“左”的偏差和錯誤,出現了一些嚴重失誤。特別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內亂,使黨、國家、人民遭到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嚴重的挫折和損失,民主法制遭到嚴重破壞,教訓極其慘痛。1981年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對新中國成立后30多年歷史特別是“文化大革命”的發生和教訓作出全面總結,其基本論述和結論至今仍然適用。
(三)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入了蓬勃發展新階段。1978年12月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把黨和國家工作中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實行改革開放的歷史性決策,同時提出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任務。鄧小平同志明確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這以后,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持續推進和加強,立法立規、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律服務、法制宣傳、法學教育、法學研究、依法治理和依法執政等各領域各方面工作不斷取得新成就新進展。
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法、刑事訴訟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7部重要法律,成為我國法制建設進入蓬勃發展新階段的標志性立法。
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新憲法。1982年憲法是根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立的路線方針政策,總結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歷史經驗和教訓,適應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新要求而制定的。1982年憲法公布施行至今,全國人大先后5次對憲法個別條款和部分內容作出必要的修正,使我國憲法在保持穩定性和權威性的基礎上緊緊跟上了時代前進步伐。
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入國家根本法。
2011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宣布,以憲法為核心,由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等多個法律部門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